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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规章制度》之二十五、财产管理制度
更新时间: 2009-6-22   来源:   点击数: 464

1、在分管校长领导下、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财产管理工作,做到责任明确,学校财产件件有人保管。

2、实行学校财产责任制。总务处对学校财产全面负责。学校设专职保管员。图书室、仪器室、乐器室、体育器材室、电脑器材室、广播室等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。会议室、团队活动室、各办公室的财物有专人负责,班主任负责本班财产设备,寝室财产由寝室管理员负责。

3、学校财产要按财务规定入帐登记,造表立档,总务处编制学校财产总帐,物品价值清楚明确,并定期检查,各处室一式两份建立自己的分帐,一份交总务处保存,做到总分一致、帐物一致。

4、建立健全财物财产赔偿制度。丢失损坏要照价赔偿,并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严重者依章给予相应处分, 自然损坏者查明原因,报主管领导批准后,方可办理注销手续。不得擅自处理。

5、学校财产不得私人占用,特殊情况需使用者,需经主管领导批准,贵重物品一般不予外借。

6、公物出门必须经总务处签发出门条,否则不准出门。

7、严格财物领用、借用手续。低值易耗办公用品,清洁物品要使用领物登记单进行登记,其他物品要办理借用手续。

8、总务处接受赔偿,应办理赔偿手续,及时以新顶旧,进行安装或发放实物。

9、加强学校水、电管理,非本单位人员使用必须及时到总务处打招呼并交纳费用。

10、教职工调离时,根据本人财产登记,由总务处验收检查,发现无故损坏或丢失,应照价赔偿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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